上海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审批
来源:上海贯驭 更新日期
2016-01-20 浏览:
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二、提交材料
(一)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申请转让、受让的红头文件(写明项目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形象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转让方说明转让理由、受让方说明受让理由和建设资金准备情况等);
(三)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原件或加复印件盖鲜章);
(四)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核原件);
(五)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用地的需提供土地行政划拨决议书(复印件、核原件);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七)工程建设总平面图(复印件);
(八)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九)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涉及拆迁的项目报送,须有拆迁主管部门意见);
(十)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十一)受让方当月银行对账单(原件)、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十二)受让方不得再行项目转让的承诺书(加盖鲜章);
(十三)需要的其他材料(项目涉及有抵押的须有抵押银行解押文书或银行同意项目转让的文书;转让方属于国有单位的须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级别国资委同意项目转让的文书;项目经司法查封的,须有相关法院解除查封的意见等)。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转让方、受让方向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提交审批材料;
(二)市开发办项目管理处对申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市开发办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土地房屋、规划、建设等部门对项目转让进行联合会审;
(四)市开发办发出项目转让批准文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更多相关内容
【资料整理】:上海贯驭 版权所有:http://www.shguanyu021.com/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