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的
来源:上海贯驭 更新日期
2016-03-12 浏览:
关于本市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沪建管联[2014]320号)等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以下简称个人信用系统)”,对在沪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中推行信用管理,并逐步推广至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以上统称注册人员),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和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在沪从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个人信用管理。
二、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注册人员信用管理综合管理工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市、区(县)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所辖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信用档案内容和记录
注册人员的个人电子信用档案包含基本信息、管理类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个人电子信用档案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信用代码。信息记录按照城乡住房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注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本市信用信息标准记录。
注册人员的个人管理类信用包括注册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信息由市、区(县)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在日常建设管理业务中记录个人信用系统;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和获奖信息等信息,获奖信息是指注册人员获得与工程建设活动中省级以上的表彰和奖项等信息,信息由个人通过个人实名制建档系统填写和维护;其他信用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人社、工商、银行等其他部门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交换获取。
四、信用档案公开和查询
注册人员的个人电子信用档案通过市住房建设管理委网站公开,并提供查询。
注册人员的个人电子信用档案分个人查询和公众查询。个人查询用于本人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和制作相关信用情况报告。公众查询用于社会公众查询应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资格、业绩、获奖和处罚等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五、信用档案使用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提供项目负责人《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见附件)。《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由本人通过个人信用系统制作电子版或打印件。招标人或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使用《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的信息,判断其信用和承接项目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非招标的项目发承包中,发包人可参考使用《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判断其信用状况。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人员注册、动态监管、评优表彰等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信用管理工作。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将记录的个人信用信息与市实有人口信息库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并上报全国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跨部门和跨区域的联合信用管理。
六、信用信息修正
注册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由个人负责修正并对真实性负责。注册人员发现个人管理类和其他信用信息有误的,可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异议,市行政服务中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和处理。
七、法律责任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发现注册人员或企业在信用信息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按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并由市住房建设管理委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制作3个月,涉及违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市建设管理部门在注册人员信用管理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对于在建筑市场注册人员信用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故意瞒报漏报和篡改信息的,应当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附件:《个人信用档案概要情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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