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93号)修订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修订为“凡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上海本地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期、失效、遗失补证、注销受理和发证工作,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管理。”
二、关于“‘项目负责人’的配备”,修订为“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园林工程师职称。企业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项目负责人的配备不少于1人。对办理延期的企业,应对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是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步考核。”
三、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修订为“1、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不少于1人。2、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延期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除按照本条标准考核外,还应对在建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中小型项目(1200 万元以下<含>)的工程不少于1人;大型项目(1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2人。”
四、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修订为“(一)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二)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市绿化市容工程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三)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市绿化市容工程站申请补办。(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注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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