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新标准考核指标说明
一、企业资产
(一)净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净资产指标指的是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如果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的、企业资产发生变化的,或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非新设立),需提供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进行考核。
3.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二)厂房
4.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自有厂房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厂房需提供租赁方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如果涉及转租的,从申请单位到厂房所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需提供完整,且所有租赁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
该类资质包括钢结构一级、二级,幕墙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5.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拥有幕墙及钢结构资质,企业拥有的厂房可以共用。
6.如果企业拥有多个厂房,厂房面积可以累计。
二、企业主要人员
(一)主要人员的基本要求
7.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8.企业主要人员要求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人员不予认定。
9.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10.除注册人员外,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不要求获取证书时所在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11.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具有多个专业、工种、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人拥有注册建造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考核。
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名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机电工程工程专业,只能作为一名有效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该人同时拥有结构专业中级职称和施工员证书,可以同时作为职称人员进行考核,但不可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12.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不累加计算考核,按照每个类别资质的标准要求,以企业所有人员作为考核范围分别进行考核。拥有多个专业、工种、岗位证书的,可按照申请的各类别资质分别予以考核。
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其中一名建造师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可以分别作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总承包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时,其中一名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以分别作为两项资质的有效人员进行考核。
13.企业主要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内容。
14.凡上级公司、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15.企业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除以下情况外,其他情况均不予认可:注册在上海的施工企业在外地分公司缴纳社保的技术工人可以作为本企业有效的技术工人申报。
16.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征地劳动力安置人员、上海本市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资质申请前,提交相关材料后可以予以认定。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上海分公司缴纳社保人员
1)、本企业的申请报告
2)、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上海本地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本企业及分公司的社保缴费明细表或核定单(需有企业名称和社保登记号码)
(2)协保人员
1)企业的申请报告(附个人的情况说明)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年龄要求:男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
3)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人员原单位与下岗人员三方签订的保留劳动关系协议
4)本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为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证明应有个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3)、征地劳动力安置人员
1)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附个人的情况说明)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征地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聘用单位为个人缴纳所得税的纳税证明(证明应有个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二)个人业绩要求
17.只有在施工资质设立及增项时对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出了业绩要求,要求提供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项目。
18.个人业绩对完成年限的要求与相应的企业业绩相同。均为近5年或近10年完成的项目。
19.“业绩要求不少于2项”中的“项”是指独立的施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内容。2项业绩可以是满足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同类或不同类的业绩。
20.业绩指标为“...1项或...2项”的,只需满足其中任一指标即可。
如建筑工程二级总承包业绩中要求“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申请房建三级总承包资质时,只需提供两项地上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即符合要求。
21.业绩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做限制。
22.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经理变更的,只有工程竣工验收时的项目经理方可将该项目作为个人业绩申报。
(三)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
23.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作为企业主要管理人不做考核要求,相关信息在申请表的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即可。
24.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以为同一个人。
25.如果总工程师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的话,按照技术负责人的要求考核。
(四)技术负责人
26.每个资质类别均应明确一名专业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资历、专业职称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技术负责人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在同一家企业中兼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27.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不要求必须在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完成。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经历也予以认可。工作经历的时间长短按照月份进行累计。
28.技术负责人如果同时拥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证书的,可以同时作为该类别资质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注册人员考核。
29.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中同时对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提出了要求。实验室负责人也需填写技术负责人的相关情况表。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五)注册人员
30.企业申报人员中若存在一人具有多个执业资格,分别注册在不同企业的,属于重复注册,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资质申请。
31.《标准》中未标明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级的,二级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均满足要求。
32.《标准》中未对建造师的专业提出要求的,仅考核建造师的数量。
33.《标准》中要求“A专业、B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但所有建造师必须是A专业或B专业,如果《标准》中对A专业或B专业建造师有额外人数要求时需同时满足。
如: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至少9人,其他3个一级建造师只能是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的。
该类资质包括:建筑、冶金、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电子与智能化、桥梁、隧道、机场场道、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港行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4.《标准》中“A与B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X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X人”,一级建造师的专业也必须是A专业或B专业。
如: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这2个一级建造师的专业也要求是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
该类资质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级、海洋石油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
(六)职称人员
35.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毕业证书所载专业进行考核。
如果职称人员同时拥有注册建造师或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专业可以作为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进行认定。
36.职称证书只认可由地级市以上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授权单位颁发的工程序列职称。本市及外省市颁发证书均予认可。农村系列职称等非工程序列职称不予认可。
37.《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做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一人。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该类资质包括:建筑、矿山、冶金、市政公用、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桥梁、隧道、钢结构、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河湖整治、海洋石油、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8.《标准》未对职称人员专业做限定,但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各有1人,其他人员专业不做要求。
如: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60人中至少有1名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1名机械专业,1名电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其他57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专业不做要求。
该类资质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资质。
防水防腐保温、机场场道、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港口与海岸、航道、通航建筑物、港航社保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9.《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做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必须满足60人。《标准》中水利水电工程所包含相关专业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中要求:“结构、机械、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是指结构、机械、电气职称人员合计不少于5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该类资质包括:公路工程、铁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总承包资质。
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铁路电务、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0.《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考核时,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至少1人,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至少1人。其他13人只要是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即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的数量不做要求。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考核时,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至少1人,材料或化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至少1人。其他1人只要是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即满足要求,不做专业考核。建造师的数量不做要求。
(七)现场管理人员
41.在委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按照住建部要求全面开展“八大员”的考核发证以前,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八大员的认定方案如下(过渡期内现场管理人员的证书发放机构具体详见附录):
1)目前由相关协会已经颁发的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安全员证书予以认定。同时在过渡期内,相关协会可以继续开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协会新发证有效期统一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2)劳务员、标准员,因本市从未开展过相关考核工作,在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尚未启动考核工作前,允许具备条件的协会培训发证,暂不考核,规定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3)对中国造价协会颁发的造价员予以认定,对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培训颁发的测量员证书予以认定,对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培训发证的取样员作为试验员予以认定,对相关协会发放的材料员作为试验员予以认定。
42.在委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按照住建部要求开展“八大员”的考核发证以后,现场管理人员的认定规则如下:
1)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标准员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家职业证书(住建部人事司统一印制)予以认定。
2)安全员以上海市建管委统一印制证书予以认定。
3)试验员根据沪建管【2014】758号文件的要求,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家职业证书(住建部人事司统一印制)的材料员予以认定。
4)造价员以中国造价协会统一印制证书予以认定。
5)在住建部有进一步明确要求之前,测量员以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培训颁发的证书予以认定。
43.外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住房城乡住建部统一制作证书的“七大员”,即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标准员、机械员,外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员,中国造价协会颁发的造价员,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均予以认可。
外省市颁发现场管理人员证书机构名录详见附件(2015.7.27更新)。
44.《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相应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每一种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做要求。
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中任意一种人员。
(八)技术工人
45.本市颁发的技术工人证书包括人保局和建管委联合颁发的技能培训证书(一证双印)、市建管委颁发的特种作业工证书、经市建管委认可的机构或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对于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技术工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如果标准中对等级有中级工要求的,等级工证书中的中级工(4级)、高级工(3级)、技工(2级)、高级技工(1级)都予认可。如果对专业没有要求的(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核工程各等级及建筑装饰装修二级资质),初级工(5级)及以上都予认可。具体对照表见附件。
2、尚未实施职业鉴定的缺项技术工人证书,认定注册在本市的特级企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如“一证双印”证书产生新增工种,对应的企业证书失效。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均可作为中级工证书认定。
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可以作为施工新标准中的技术工人予以认定。证书等级按照中级工予以认定。具体对照表见附件四。(2015.7.27日更新)
46.外省市人保部门或住房城乡建管部门颁发的技能培训证书予以认可。
47.注册在上海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可以作为企业主要人员中的技术工人同时申请本企业的劳务资质,以及全资或绝对控股的母公司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如果总承包资质企业的子公司注册在外省市,该子公司的人员不能作为有效人员进行申报。
48.企业申请总承包资质如何使用子公司技术工人的,在资质申请前需由申请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一家已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建立关联关系,通过系统上传以下材料,经审核后予以认定:
1)劳务企业的工商机读证明
2)劳务企业的章程(非法人独资企业提供)
49.《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50.《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专业做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专业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要求:“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是指防水工、电工、油漆工、抹灰工合计不少于30人,但每个专业的人数不限,也不要求必须所有专业齐全。
三、设备
51.《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需提供所属权证明和设备检验合格证明。设备购置发票或权属证明的单位需与申请单位一致。
52.不是从设备供应商直接购置的设备,即二手设备不予认定。(2015年6月16日更新)
四、企业业绩
53.一项工程业绩的考核单位是单位工程,如果一项工程合同中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的,可以分别作为有效业绩申请不同业绩指标。
54.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业绩可同时考核,其中申请铁路方面资质的除外。
55.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项指标中至少满足2项,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56.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57.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如果能够明确划分独立发挥功能的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例如:一个房建单体、一座厂房、一座桥、一段路均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认定。
但是如果将无法独立发挥功能的结构体划分为单位工程,需整个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例如:将道路的基层、面层分别划分为单位工程的。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待包含专业承包工作内容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即可作为施工专业承包业绩考核。
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分部分项验收证明都需要加盖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四方公章。
58.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9.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业主签订的合同予以认可。企业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未实行分包的工程,不可以作为业绩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60.《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总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总承包)或分部分项验收合格(专业承包)的时间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验收合格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61.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62.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包括以下情况:
1)在取得资质前签订合同的工程。
2)超过现有资质承揽范围承接的工程。
3)资质整改、撤回、注销、撤销或过期后签订合同的工程。
63.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不考核其境外承接工程的承发包关系是否符合中国的管理规定。例如: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在境外与一家无资质的施工总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相关业绩也予以认可。对于海外业绩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1)境外承揽的总承包项目如果是援外项目的,需提供商务部经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境外承揽的总承包项目如果是海外优买优贷项目或国际承包项目的,需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
2)境外承揽的分包项目需提供总承包单位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证明材料。
64.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工程业绩实施中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无效。
65.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66.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作为有效业绩考核。(2015年6月16日更新)
67.单项合同额按照单项合同所载合同价进行考核,工程结算费用仅作参考。
68.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69.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70.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群体建筑如果基础相连,所有地下结构的面积及地面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71.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轻钢、网架结构包括:网架、网壳、单层钢架、排架、多层框架、索膜结构、压型供板等钢结构工程(摘自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 专项资质标准)。
72.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中,民用建筑工程是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包括: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宾馆、宿舍及其他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工业建筑工程是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车间、实验车间、仓库、独立实验室、化验室、民用锅炉房、变电所和其他生产用建筑工程。
73.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不得作为代表工程申报。
五、其他
74.持有特种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需按照沪建管【2015】108号文的要求进行换证。
75.特种工程专业标准中提到的特种专业人员需提供市建管委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附录:
1、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发放机构一览表(过渡期)
2、上海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各鉴定点一览表
3、等级工证书工种对照表
4、特种作业工证书工种对照表(2015.7.27更新)
现场管理人员证书发放机构一览表(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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