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制电子证书
来源:上海贯驭 更新日期
2019-05-10 浏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诺制电子证书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颁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4、关于发布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配置标准细则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47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颁布,住建部令23号修订):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企业建立的以企业法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责),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2)企业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目录(具体制度备查),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制度
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3)企业根据自身的资质承包范围确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目录(具体规程备查);
2、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保障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提取比例;
3、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加盖公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明细表;
5、企业根据自身资质类别、专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明细表。
6、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记录;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目录(具体措施备查);(2)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目录;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目录(具体预案备查);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目录(具体资料备查);
12、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料)。
四、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方式
申请人应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承诺内容和备查的书面资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申请时网上上传提交:
第1 项、第 3项、第4 项、第10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网上上传提交:
第 2 项、第 5 项、第 9 (1)项、第 11项、
3.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检查时提供:
第6项、第 7 项、第 8 项、第9(2)项、第12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市住建委通过审批系统,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企业可使用上海市“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自行下载、打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
申请人应按照第四条的要求,提交书面资料。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无在建工地的企业的人员配置及社保情况进行核实;对有新建工地的,进行现场核实。
如发现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接工程。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住建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对违法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一下罚款;对违法承诺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一下罚款;
七、诚信管理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不良行为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同步纳入本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申请单位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市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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