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
来源:上海贯驭 更新日期
2017-03-28 浏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上 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投资控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
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民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协同做好相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具有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活动。
项目管理单位在本市从事项目管理活动前,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并完成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项目管理等任何一项业绩。项目管理单位在从事项目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工作。
五、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或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并且应至少具备在国内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中承担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或项目管理。
除项目负责人外,项目管理团队应配备至少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具备三年以上造价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参与项目设计管理的,项目管理团队中应包含至少一名具有三年以上设计单位从业经历的技术人员;参与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团队应配备至少一名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管理、技术人员配备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明确。
六、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发包(包含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或直接发包(包含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
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至少包含施工阶段项目管理服务)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项目管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工程受监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备案。
七、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范围、履约期限、服务内容、 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本市鼓励使用《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双方合同签订后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报送合同信息。
八、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 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六个阶段。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需要,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具体要求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本市将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 实行全过程管理。
本市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结合项目类型、规模、需求等, 分类制定项目管理服务规范和导则,促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有序发展。
九、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十、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 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总投资中列支。
十一、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时, 承接同一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等工作;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建设单位可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建设单位与项目管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十四、各建设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记录。
十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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