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许可的部门及程序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部):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 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
2、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市建委):
(1)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顺序:区建委——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3、由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区建委):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建筑资质代办;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顺序:区建委 (市建委、建设部报备)
二、关于综合材料指标的说明
1、注册资本金:是指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2、净资产: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3、工程结算收入:是指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4、企业财务报表:指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6、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布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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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人员资料的说明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建筑资质代办。